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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稅額計算為例》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邱家永撰

壹、        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一、一般稅額計算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者。」

(二) 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三) 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四) 營業稅法第16 1 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二、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

(一) 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二)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左:

1.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2.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3.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4.      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影本。

5.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6.      11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7.      14條規定之證明。

(三) 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一般規定

(四) 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

1.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2.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3.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4.      報社出具經編號並送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廣告費收據。

5.      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
6.
海關拍賣貨物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收執聯影本;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 

 

三、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一) 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二) 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貳、        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稅額計算之變革

一、依據:行政院97218日院臺字第0970005855號令「961212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本院定自中華民國9731日施行。」

二、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三、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一) 適用對象及限制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適用本注意事項。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者,不適用之。

(二) 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時間

適用本注意事項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

(三) 營業人應取得之進項憑證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供查核;如未依規定提示或提示不實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填報之憑證格式及內容

1.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2.      淺綠色進項稅額憑證封面(中古車專用),應載明營業人基本資料、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並於第1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之合計數。

(五) 進項稅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之計算方式

1. 進項稅額,營業人應逐輛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X徵收率

2. 得扣抵進項稅額,營業人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輛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其小者。

(六) 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購入成本應不含規費及其他費用。

(七) 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

(八) 營業稅法第15條之1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計算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

 

參、        結論與建議

一、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供查核。本規定已改變原加值型體系得扣抵進項憑證之規範,針對實際經營上遭遇進項憑證取得困難問題之該業者,徹底解決其經營實務產生之困境,並將其導入正軌,使營業稅法更簡政便 民,並符合個別業者之稽徵實務需要。

二、前揭簡政便民之規定及解決業者經營實務產生困境之措施,對營業稅法而言乃一大變革,使營業稅法與業者實際營業型態更契合,利於將其導入正軌,對防杜徵納雙方之爭頌事件,立意甚佳,有助於將其導入正軌,促進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並降低徵納雙方之爭頌事件。

三、惟稽徵實務上尚有其他業別存在類同問題,例如:資源回收物清除業及回收物料批發業、二手貨業者,宜一併考量,以降低稽徵成本,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

引用:http://blog.ctcar.com.tw/wmiswinton/archive/2008/11/12/5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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